關於郭榮藤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15號
主旨:關於郭榮藤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郭仙化。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354地號,面積713.5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354-1地號,面積713.56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3.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354-2地號,面積713.56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4.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355地號,面積291.2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5.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356地號,面積442.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6.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356-1地號,面積967.7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7.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356-2地號,面積6.3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8.臺南市安南區青草段419地號,面積66.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郭榮藤:1/32。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6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