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歐飛鵬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618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澎字第506

 

主旨:關於歐飛鵬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歐頭。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湖西鄉林投南段946地號,面積9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湖西鄉林投南段966地號,面積69.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歐飛鵬1/4、歐龍宗1/4、歐楊燕1/16、歐昭禮1/16、歐心怡1/16、歐靖怡1/16、歐子玉1/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618日起至1139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506公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