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佳生君等3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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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619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嘉字第121

 

主旨:關於黃佳生君等3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黃楊素雲。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新港鄉公園段937-3地號,面積22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黃佳生1/48、黃景靖1/48、黃秋貴1/48、黃秋富1/48、黃秋華1/48、黃薏綾1/48、黃椿松1/40、黃明照1/40、黃秀貞1/40、楊黃秀枝1/40、黃淑敏1/40、黃郭珠美1/32、黃1/64、黃珮庭1/64、黃世宗1/32、黃琇鳳1/32、黃歐圓目1/40、黃界儒1/40、黃世宏1/40、黃琇卿1/40、黃凌萱1/40、黃永發1/32、黃曉芸1/32、黃慈法1/32、黃珠靈1/32、吳庭瑜1/128、林育豐1/128、林彥睿1/128、葉心樺1/256、葉家菱1/256、蔡銀葉1/96、林東樺1/96、林亮妤1/96、林宗澤1/32、林麗卿1/32、賴西煌1/32、賴世桓1/32、賴佩芬各1/32、吳黃金珠1/8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619日起至1139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121異議公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