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正龍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03號

 

主旨:關於林正龍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方進財。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善化區胡厝寮段403地號,面積88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林正龍1/56。

      (四)備註:本案土地業經地政機關於110年1月14日分割為善化區胡厝寮段403、403-2及403-3地號,面積

            分別為362、464及61平方公尺,特予說明。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2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203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