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昇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225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01

 

主旨:關於黃益昇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黃嘉成。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旗津區旗港段210地號,面積16.00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高雄市旗津區旗港段211地號,面積50.00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黃益昇1/7,呂黃一珍1/7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225日起至11152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301.302公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