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宏君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中字第110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志宏君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外埔區大東段545地號,面積3463.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被繼承人:王明毅。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王保玉(1/32)、王志強(1/32)、楊劍秋(1/32) 、楊怡文(1/32)、王和欽(3/20) 、王和霖(3/20)、游金蘭(3/80) 、王鏞庭(3/80)、王昱森(3/80) 、王昱翔(3/80)、陳志宏(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2月17日至111年5月1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