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家邦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630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澎字第506

主旨:關於陳家邦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顏萬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西嶼鄉二崁北段155地號,面積630.0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澎湖縣西嶼鄉大池段1344地號,面積24.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澎湖縣西嶼鄉大池段1356地號,面積82.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家邦陳家本陳家國陳彩馨:各為1/28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630起至115928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