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于力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嘉字第103號
主旨:關於林于力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李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嘉義縣太保市東新段956地號,面積375.7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⑴林于力、葉宥峯、林美蛾:各為1/45。
⑵許月華、王一勛、王品方:各為1/108。
⑶王俊欽、王國州、王千文:各為1/36。
⑷林宏山、林宏仁:各為1/84。
⑸蕭文裕、鄭蕭銀杏、林蕭銀碧:各為1/60。
⑹曾天明、曾照耀、曾泰献、曾小容、謝永松、謝瑩嘉、
包謝美鈴、謝美華:各為1/96。
⑺曾來美:1/264。
⑻曾貴美、曾麗美、許曾景美、曾素珍、曾素美、曾素貞、
曾素珠:各為3/704。
⑼蔡維堂、蔡玲琴:各為5/576。
⑽蔡宗叡:10/57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6月30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