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志宏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 月 30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澎字第518號
主旨:關於王志宏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魁。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3地號,面積1,117.4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澎湖縣馬公市五福段794地號,面積444.6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志宏、王志清:各為7/1485。
王美綢:3/165。
黃王秀金:7/495。
王垂彬、王美津:各為1/45。
翁美妹:4/1485。
王垂從、王垂仲、王美素:各為2/135。
莊神帕、莊神后、歐莊春快、林莊春娥、力莊春茸:各
為1/135。
莊俊彥、莊佳儂、莊妤庭:各為1/405。
鄭文漢、鄭文鎧、王木生:各為1/270。
鄭陳春日、鄭祥麟、鄭麗珠、鄭麗華、鄭麗芳、鄭筱青、
鄭筱梅:各為1/1890。
王永富、王雅雯、王雅琳:各為1/225。
陳玉鶯:1/300。
王鳳珠:1/4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6月30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