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俊全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05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俊全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685地號,面積3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二) 臺中市沙鹿區美仁段700地號,面積8.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
二、被繼承人:陳鷄。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俊全(1/16)、陳家福(1/16)、陳新毅(1/16)、陳素珍 (1/16)、陳舜智(1/20)、徐至良(1/48)、徐至玄(1/48)、陳碧◎(難字詳公告) (1/20)、王陳碧鸞(1/20)、陳碧蓮(1/20)、黃陳碧凰(1/2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7月2日至114年9月3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