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盧美玲等七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73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屏字第415

 

主旨:關於盧美玲等七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銅。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屏東市檳榔腳段一小段841地號,面積6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盧美玲1/20、陳添益3/25、余傑志1/20、余偉志1/20

          、盧美芬1/20、陳添福3/25、林陳秀金3/2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 (11473日起至11410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415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