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文棟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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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文棟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段1743地號,面積2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6。

(二)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段1746地號,面積2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72。

(三)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段1759地號,面積2,8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72。

(四)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段1775地號,面積2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72。

二、被繼承人:謝安。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文棟(1/25)、林純華(1/25)、林美勤(1/25)。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7月2日至114年9月3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林文棟等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