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凌郭秀鳳等二十六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屏字第415號
主旨:關於凌郭秀鳳等二十六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
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
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凌知。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鹽埔鄉振北段183地號,面積3,449.3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 屏東縣鹽埔鄉鹽東段67地號,面積3,014.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凌郭秀鳳 (1/100)、凌明輝 (1/100)、淩明川 (1/100)、
凌昭碖 (1/100)、凌和長 (1/25)、凌定作 (1/25)、
凌啟益 (1/100)、凌仁宗 (1/20)、凌仁國 (1/20)、
凌仁獅 (1/20)、葉清喜 (1/80)、葉正賢 (1/80)、
葉淑玲 (1/80)、葉淑萍 (1/80)、鍾美華 (1/60)、
王美華 (1/20)、郭鄭桂美 (1/15)、陳清和 (1/35)、
陳居財 (1/35)、陳清水 (1/35)、陳俞豪 (1/35)、
陳田岸 (1/35)、余陳清香 (1/35)、陳香花 (1/35)、
林春前 (1/30)、林秋慶 (1/3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4年1月9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