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鄭國同君等10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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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15號

附件:

主旨:關於鄭國同君等10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新社區新南段128地號,面積460.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臺中市新社區新南段128-1地號,面積518.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鄭金福。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鄭國同(1/44)、黃淑美(1/880)、黃財進(1/880)、黃富貴(1/880)、黃志成(1/880)、黃秀鳳(1/220)、黃秀年(1/220)、鄭淑敏(1/165)、鄭嘉鈞(1/165)、鄭嘉威(1/165)、鄭慧霞(1/55)、鄭竹勝(1/264)、劉雪梅(1/990)、鄭人瑋(1/720)、鄭茹分(1/720)、黃桂芳(1/330)、黃桂蘭(1/330)、黃子玲(1/330)、黃桂蕙(1/330)、張桂桃(1/132)、張正昇(1/132)、金忠勇(1/198)、金曉萍(1/198)、金曉英(1/198)、王世夫(1/132)、王世賢(1/132)、吳鳳娟(1/792)、鄭嘉達(1/792)、鄭惠文(1/792)、鄭嘉竺(1/792)、鄭嘉恒(1/792)、鄭慧君(1/792)、鄭春玉(1/440)、鄭月琴(1/440)、鄭桂蘭(1/440)、鄭美惠(1/440)、鄭育政(1/440)、鄭鈞蔚(3/704)、鄭羽珊(3/704)、陳如春(1/462)、陳素真(1/462)、周麗卿(1/264)、周麗玉(1/264)、李鄭末(1/88)、凃鄭留(1/88)、鄭文龍(1/55)、葉壬癸(1/165)、葉演淼(1/165)、葉玉美(1/165)、羅道為(1/330)、鄭秀娥(1/55)、釋演順(1/55)、鄭慶榮(1/66)、鄭慶堂(1/66)、鄭潘雪嬌(1/198)、鄭克承(1/198)、鄭慧君(1/198)、陳鄭彩霞(1/66)、楊鄭美蓉(1/66)、鄭秀敏(1/66)、劉奕丕(2/55)、陳瑞堂(1/396)、陳淑惠(1/396)、何麗珍(1/891)、陳品璇(1/891)、陳弘育(1/891)、陳明珠(1/297)、陳素蘭(1/297)、陳黃秋霞(1/440)、陳敏麗(31/11880)、張宏池(13/1980)、張陳玉蕊(1/99)、陳秀鳳(1/99)、彭瑞文(1/77)、陳秋柑(1/154)、彭馨慧(1/154)、林燕如(1/308)、林燕端(1/308)、林建佑(1/308)、林建安(1/308)、張彭惠美(1/77)、彭美蘭(1/77)、彭姿鷺(1/77)、梁文雄(1/66)、梁文旗(1/66)、梁文裕(1/66)、施梁淑鈴(1/66)、梁淑玉(1/66)、梁玉琴(1/66)、鄭嘉炫(1/88)、鄭嘉全(1/88)、傅惠秀(1/88)、傅紹宇(1/88)、施羅彩琴(1/330)、羅彩幸(1/330)、羅彩鳳(1/330)、羅淑甘(1/330)、羅道喜(1/330)、郭哲明(1/110)、郭玉如(1/110)、郭瑞如(1/110)、郭碧如(1/110)、郭珠如(1/110)、郭華如(1/110)、陳秀娘(1/99)。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月10日至114年4月1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更正公告(張貼內容)_面積更正

4-1.公告90日-(鄭國同等105人)_更正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