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劉福基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雄字第303號
主旨:關於劉福基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劉金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六龜區羅漢山段315地號,面積1,025.04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劉福基、林潘秀珠:各1/20。劉逸恒:1/120。
劉明輝、李陳清里:1/24。
劉進興、劉進旗、劉進國、劉秀鳳:1/36。
劉竹添、劉阿財、劉清景、潘劉竹妹、劉金晏、李劉金葉、
劉秀香:各1/48。
紀寶成、劉春成、劉茂松、紀春義、劉英雄、陳劉蓮樹、
紀金好:各1/60。
林育嫺、潘品嵻:各1/90。
陳管鳳英、陳永慶、陳美華、陳美玲;各1/96。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4月18日起至114年7月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