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益壽等4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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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52號

附件:

主旨:關於王益壽等4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493地號,面積2,11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6。

(二) 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502地號,面積47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6。

(三) 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503地號,面積31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6。

(四) 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504地號,面積924.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6。

(五) 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580地號,面積10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6。

(六) 臺中市沙鹿區新犁份段667地號,面積1869.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王添進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王益壽(1/63)、王玉英(1/63)、王桂美(1/63)、黃王桂蘭(1/63)、王省(1/21)、王詩涵(1/21)、王蘇圓(1/35)、王榮力(1/35)、王榮源(1/35)、林麗春(1/105)、王偉凱(1/105)、王思蓉(1/105)、王麗香(1/35)、陳偉志(1/196)、林陳玉璠(1/196)、陳玉燕(1/196)、陳玉枝(1/196)、陳偉城(1/245)、陳偉民(1/245)、陳偉世(1/245)、陳香吟(1/245)、陳永昇(1/245)、陳永達(1/245)、陳永盛(1/245)、陳永全(1/245)、陳佳玉(1/245)、顏晣生(1/196)、顏晣川(1/196)、顏晣泳(1/196)、顏慧貞(1/196)、張陳淑惠(1/49)、陳淑媚(1/49)、林詔男(1/21)、徐維志(1/84)、徐維營(1/84)、徐維辰(1/84)、徐維君(1/84)、林子文(1/28)、林子貴(1/28)、林金鶴(1/28)、林素豐(1/28)。

四、繼承人王益壽、王玉英、王桂美、黃王桂蘭、王榮力、王榮源、林麗春、王偉凱、王思蓉、王麗香、陳偉志、林陳玉璠、陳玉燕、陳偉城、陳偉民、陳偉世、陳香吟、陳永昇、陳永達、陳永盛、陳永全、陳佳玉、顏晣生、顏晣川、顏晣泳、顏慧貞、張陳淑惠、陳淑媚、林詔男、徐維志、徐維營、徐維辰、徐維君、林子文、林子貴、林金鶴、林素豐等37人,前已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493、502、503、504地號標售價金,不重複發給該筆地號價金

五、公告期間:90天114年4月17日至114年7月16日止

六、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七、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王益壽等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