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葉榮富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113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31035號
附件:
主旨:關於葉榮富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1-1地號,63.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1/1。
2、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1-2地號,63.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1/1。
3、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1-4地號,432.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1/2。
4、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6地號,2,822.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39/72。
5、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7地號,1,693.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39/72。
6、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8地號,1,746.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39/72。
7、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8-1地號,262.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39/72。
8、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8-3地號,1,14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1/5。
9、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49地號,194.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39/72。
10、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50地號,58.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39/72。
11、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51地號,2,784.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39/72。
12、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52地號,1,011.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39/72。
13、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56地號,1,018.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15/72。
14、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段57地號,364.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15/72。
15、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番子坑小60地號,1,145.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葉幼英,持分15/72。
(二)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葉榮富(1/32)、葉福來(1/32)、黃惠蘭(1/72)、葉俊健(5/288)、周常時(1/144)、周煜達(7/864)、周盟傑(7/864)、周燕貞(7/864)、易聰仁(1/180)、易慶碩(37/5760)、易雅惠(37/5760)、易雅玲(37/5760)、易雅雯(37/5760)、林葉香(1/32)、葉美錦(1/32)、葉米美(1/32)、葉家豪(1/144)、葉家瑋(1/144)、葉佳誠(1/144)、葉奐均(1/36)、葉志成(1/36)、葉志立(1/36)、葉志明(1/36)、陳葉鳳(1/36)、葉蜜(1/36)、葉麗芬(1/36)、葉麗秋(1/36)、蘇招治(1/8)、蘇月娥(1/8)。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1月17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
三、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