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亞臻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37號
主旨:關於李亞臻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段1867地號,面積383.41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7。
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段1875地號,面積698.3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曾歡、劉曾晏汝:各1/30,
李亞臻、李皇文:各1/6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4年1月16日起至114年4月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