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劉謹慈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113718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屏字第410

 

主旨:關於劉謹慈君等3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劉湘。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崁頂鄉頂忠段1022地號,面積18.6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劉謹慈1/4、陳春秋1/4、劉宗萍1/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718日起至1131016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410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