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裕明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及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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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719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澎字第514

 

主旨:關於許裕明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及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江。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南段252地號,面積710.16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南段253地號,面積1,605.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南段465地號,面積480.01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4.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南段855地號,面積689.9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5.澎湖縣湖西鄉南寮南段857地號,面積513.79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及協議分配結果):

          許裕明1/18許春子1/18、鍾許秀梅1/18、許秀雲1/18

      、許秀月1/18、趙帝凱1/24、趙健宇1/24、趙健廷1/24

       李秀洋1/24、李秀美1/24、李秀玲1/24、李秀珍1/24

    (四)備註:繼承人許翠玲、許翠芬、李花紅等3人協議分配由許裕明領取價金。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719日起至11310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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