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郭秀美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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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關於楊郭秀美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后里區四月段1003地號,面積26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臺中市后里區四月段1006地號,面積25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楊窮。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楊郭秀美(1/36)、楊文治(1/9)、楊添旺(1/9)、楊居森(1/9)、楊山田(1/9)、劉楊玉桂(1/9)、洪永峰(1/36)、洪永昇(1/36)、洪碧如(1/36)、洪碧霜(1/36)、楊國保(1/36)、楊富閑(1/36)、楊祺達(1/36)、楊淑卿(1/36)、楊娣嵐(1/36)、楊鳳珠(1/18)、楊鳳娥(1/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7月3日至113年10月1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楊郭秀美等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