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愛鳳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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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彰字第440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愛鳳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鹿港鎮洛津段372地號,面積16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4。

二、被繼承人:施鵠額。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施淑娟(1/54)、施政宏(1/24)、施勝耀(1/48)、施勝家(1/48)、施淑雲(5/216)、施美慧(1/864)、易順秋(1/48)、易順蓮(1/48)、施淑麗(1/24)、施憲修(1/42)、施志修(1/42)、施廖琇蓮(1/126)、施佩欣(1/126)、施佩君(1/126)、施熙修(1/42)、施逸修(1/42)、施麗卿(1/42)、施麗玉(1/42)、陳愛鳳(1/216)、施俞寧(1/162)、施則敏(1/6)、施佩怡(1/864)、施宏男(1/162)、施仁惠(1/162)、莊淑媜(1/108)、施文欽(1/96)、施翰錡(5/216)、胡晶萍(5/432)、胡芳萍(5/432)、施丞苡(1/864)。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7月2日至113年9月3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陳愛鳳等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