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呂美惠君等4人申請按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10號
主旨:關於呂美惠君等4人申請按其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呂大川。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新營區新生段1447地號,面積86.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協議分配結果):
呂美惠:102/870;呂文仁:384/870;
呂建姿、呂英瑞:各192/870。
(四)備註:本案申請人之權利範圍係依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分配。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5月21日起至113年8月19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