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梁明芳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517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屏字第404

 

主旨:關於梁明芳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梁財喜。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高樹鄉源興段77地號,面積8,550.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梁明芳1/60、梁文奎2/60、梁文雄1/60、梁文光1/75、  
梁明珠1/60、梁文亮1/60、梁明里1/60、梁雅媜1/60、  
梁永泉1/15、徐秋娟1/105、徐于媜1/105、徐秋足1/105、  
徐貴春1/105、徐靖娥1/105、徐碧蓮1/105、徐晨瑜1/105、  
梁柯甘棗1/90、梁文慶1/90、梁文和1/90、梁明麗1/90、  
梁明華1/90、楊梁菊英1/18、邱桂惠1/72、邱貴健1/72、  
邱貴豐1/72、邱珈錤1/72、梁永茂1/18、葉梁蘭英1/18、  
范川能1/90、范弘霖1/90、范秀芳1/90、范國楠1/90、  
范國城1/90、梁雅筑1/18、梁永杰1/18、梁永岳1/18、  
梁桂英1/18、梁永琳1/18、楊淂裕1/36
楊晟1/3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517日起至1138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404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