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梁明芳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屏字第404號
主旨:關於梁明芳君等4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梁財喜。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高樹鄉源興段77地號,面積8,550.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梁明芳1/60、梁文奎2/60、梁文雄1/60、梁文光1/75、
梁明珠1/60、梁文亮1/60、梁明里1/60、梁雅媜1/60、
梁永泉1/15、徐秋娟1/105、徐于媜1/105、徐秋足1/105、
徐貴春1/105、徐靖娥1/105、徐碧蓮1/105、徐晨瑜1/105、
梁柯甘棗1/90、梁文慶1/90、梁文和1/90、梁明麗1/90、
梁明華1/90、楊梁菊英1/18、邱桂惠1/72、邱貴健1/72、
邱貴豐1/72、邱珈錤1/72、梁永茂1/18、葉梁蘭英1/18、
范川能1/90、范弘霖1/90、范秀芳1/90、范國楠1/90、
范國城1/90、梁雅筑1/18、梁永杰1/18、梁永岳1/18、
梁桂英1/18、梁永琳1/18、楊淂裕1/36、楊晟瑨1/3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5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