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清明君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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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19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澎字第516

 

主旨:關於許清明君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兩賀。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湖西鄉湖東新段297地號,面積684.34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湖西鄉湖東新段300地號,面積302.32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許敏雄5/120、許秀惠5/120、許秋玲5/120、楊許雅麗5/120、許忠仁1/30、許淑錦1/30、許淑君1/30、許淑如1/30

許宋麗娥1/30、許清明1/6、蔡宗祐4/72、蔡亦容4/72

蔡亦華4/72、陳長智1/24、陳長榮1/24、陳明豪1/48

陳靜宜1/48、張陳淑惠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119日起至1134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1-516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