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清明君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澎字第516號
主旨:關於許清明君等1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兩賀。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湖西鄉湖東新段297地號,面積684.34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湖西鄉湖東新段300地號,面積302.32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許敏雄5/120、許秀惠5/120、許秋玲5/120、楊許雅麗5/120、許忠仁1/30、許淑錦1/30、許淑君1/30、許淑如1/30、
許宋麗娥1/30、許清明1/6、蔡宗祐4/72、蔡亦容4/72、
蔡亦華4/72、陳長智1/24、陳長榮1/24、陳明豪1/48、
陳靜宜1/48、張陳淑惠1/2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1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