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賴李馨櫻君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屏字第416號
主旨:關於賴李馨櫻君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賴平發。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屏東縣車城鄉保力段山腳小段68地號,
面積1,56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5。
2.屏東縣車城鄉保力段山腳小段68-2地號,
面積1,54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5。
3.屏東縣車城鄉保力段竹社小段25-5地號,
面積19,27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賴嘉宏1/30、賴靜芬1/30、賴素珍1/30、賴惠敏1/30、
賴李馨櫻1/30、李賴美玉1/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