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公告廖金火所遺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541、643及645地號等3筆土地之繼承人身分及應繼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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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發文字號:110年度台金桃價字第1103002號

附件:

主旨:重新公告被繼承人廖金火所遺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541、643及645地號等3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繼承人身分及應繼分一案。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541地號,75.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643地號,8.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桃園市龜山區龍華段645地號,2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廖金火。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廖志華(1/5)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月3日至111年4月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七、更正本公司110年8月13日台金桃價字第1103002號公告繼承人廖志華之應繼分。

9更正公告-廖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