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旼旼等2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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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月1月6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彰字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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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林旼旼等2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段477地號,面積90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08。

二、被繼承人:李滋濕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旼旼(1/78)、李洋洋(1/78)、李晶晶(1/78)、李世斌(1/78)、張珠美(1/78)、賴健司(1/78)、陳鈴姬(1/312)、陳艶媛(1/312)、陳紫媖(1/312)、陳愛娜(1/312)、黃靈耀(1/65)、黃仁瀛(1/130)、曾英雄(1/13)、李哲吾(1/13)、謝式安(1/78)、謝維憲(1/78)、謝維能(1/78)、謝維喬(1/78)、張謝嫺嫺(1/78)、謝瑩瑩(1/78)、李瑩瑩(1/78)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月6日至111年4月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李滋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