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柯茂林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717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嘉字第109

 

主旨:關於柯茂林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柯陸。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段重劃小段356地號,面積1,85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段重劃小段357地號,面積1,97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段重劃小段1088地號,面積1,50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柯茂林1/190、柯詔順1/35、柯新樂1/35、柯新旺1/35、黃柯麗呅1/35、蘇吳秋蘭1/80、蘇民宜1/80、蘇均霈1/80、蘇玉青1/80、葉英俊1/180、田葉美秀1/180、葉美瓊1/180、葉美珠1/180、葉淑卿1/180、蘇葉月桂1/30、陳葉美櫻1/3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717日起至112101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09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