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蕭進豊君申請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25號
主旨:關於蕭進豊君申請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蕭許秀。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燕巢區觀水段49地號,面積99.87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協議分配結果):
蕭進豊1/1。
(四)備註:繼承人蕭進豊、曾清祿、曾文志、曾金美、曾秀
琪、蕭南枝、林蕭南香、胡蕭南幸、蕭南柿等9人
協議分割由蕭進豊1人領取高雄市燕巢區觀水段49
地號標脫價金全部。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2年10月12日
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