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世青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06號
主旨:關於洪世青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洪國。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01.臺南市北門區鯤江段443地號,面積95.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02.臺南市北門區鯤江段444地號,面積93.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03.臺南市北門區鯤江段451地號,面積66.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洪世杰1/126、洪世仁1/126、洪世英1/126、洪世青
1/126、洪錦蟾2/63、洪錦鳳2/63、洪娟娟2/63、李
洪玲玲1/63、洪如芬1/1260、洪如君1/1260、洪如意
1/1260、洪毓謙1/420、洪毓立1/420、洪毓正1/420
、洪小雲1/420、洪玉亮1/21、洪淑珍1/21、王光宗
1/84、王靜慧1/84、王玉輝1/42、王玉麟1/42、王
朝卿1/42、王朝香2/42、王吉福1/35、王吉裕1/35、
王吉禧1/35、王吉祐1/35、王文聖1/105、王瑋玲
1/105、王武衡1/105。
(四)備註:
王朝香聲明不予申領王玉生之應繼分1/42。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 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