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世青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06號

主旨:關於洪世青君等3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洪國。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01.臺南市北門區鯤江段443地號,面積95.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02.臺南市北門區鯤江段444地號,面積93.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03.臺南市北門區鯤江段451地號,面積66.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洪世杰1/126、洪世仁1/126、洪世英1/126、洪世青

          1/126、洪錦蟾2/63、洪錦鳳2/63、洪娟娟2/63、李

          洪玲玲1/63、洪如芬1/1260、洪如君1/1260、洪如意

          1/1260、洪毓謙1/420、洪毓立1/420、洪毓正1/420

、洪小雲1/420、洪玉亮1/21、洪淑珍1/21、王光宗

1/84、王靜慧1/84、王玉輝1/42、王玉麟1/42、王

朝卿1/42、王朝香2/42、王吉福1/35、王吉裕1/35、

王吉禧1/35、王吉祐1/35、王文聖1/105、王瑋玲

1/105、王武衡1/105。

    (四)備註:

          王朝香聲明不予申領王玉生之應繼分1/42。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      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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