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標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03號
主旨:關於吳清標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嫌。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一)高雄市鹽埕區鹽國段330地號,面積2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高雄市鹽埕區鹽國段153建號,總面積226.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1000
(三)高雄市鹽埕區鹽國段154建號,總面積226.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1000
(四)高雄市鹽埕區鹽國段155建號,總面積226.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1000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吳清文1/6、吳清標1/6、沈正懷1/12、劉吳錦蓮1/6、沈奉靜1/12。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