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陸金成君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雄字第313號
主旨:關於陸金成君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陸黃妹。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①高雄市橋頭區甲圍段697地號,面積3,761.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5/3000。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①陸金成、陸月霞、陸信文:各為1/8。
②陸信榮、陸信任、陸玲伶、陸美秀:各為3/64。
③陸錦生、陸錦慧、陸玉珍、陸妍秀:各為1/32。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11月4日起至116年2月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
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