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詹正松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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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中字第144號

附件:

 

主旨:關於詹正松等2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石岡區新萬安段950地號,面積4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 臺中市石岡區新萬安段951地號,面積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三) 臺中市石岡區新萬安段989地號,面積1097.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4。

二、被繼承人:詹明。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詹正松 (1/108)、張金鈿 (1/108)、蘇志國 (1/378)、蘇子鄺 (5/1512)、蘇聿羚 (5/1512)、張䕒文 (1/108)、張素如 (1/108)、詹麗雪 (1/108)、詹東 (1/24)、詹西 (1/24)、詹玉珠 (1/24)、詹玉寳 (1/24)、詹益霖 (1/48)、詹益桂 (1/48)、詹益輝 (1/48)、李詹碧玉 (1/48)、林詹碧雲 (1/48)、詹碧娥 (1/48)、詹碧華 (1/48)、詹碧玟 (1/48) 。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0月28日至116年1月2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詹正松等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