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宋朝相君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115年度台金花價字第1156012號
附件:
主旨:關於宋朝相君等1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花蓮縣壽豐鄉沼田段56地號,444.28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宋永鑑,持分1/1。
2、花蓮縣壽豐鄉沼田段57地號,88.87平方公尺,被繼承人宋永鑑,持分1/1。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宋朝相(1/9)、宋朝琴(1/9)、宋朝棟(1/9)、宋玉珍(1/9)、劉東宏(1/36)、劉子彥(1/36)、劉子健(1/36)、劉子彬(1/36)、宋玉美(1/9)、宋佩宣(1/9)、宋玉靜(1/9)。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10月21日起至116年1月19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