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蔡秀蘭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55號
主旨:關於王蔡秀蘭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張招治。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東區龍泉段1292地號,面積144.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2/10000。
2.臺南市東區龍泉段1296地號,面積405.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2/10000。
3.臺南市東區龍泉段2225建號,總面積17.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1.王蔡秀蘭:2/5。
2.李柏漢:1/10。
3.李美英、蔡國梅、蔡主仁、蔡靜心、蔡中子:各1/20。
4.蔡幸諭、蔡幸珈:各1/8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5年10月22日起至116年1月2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