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俊梃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中價投字第518號
附件:
主旨:關於李俊梃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5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1地號,面積7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二)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2地號,面積3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三)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4地號,面積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四) 南投縣草屯鎮中原段975地號,面積667.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120。
二、被繼承人:李金水。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李俊梃 (1/35)、李俊忠 (1/35)、李秀華 (1/35)、李苑瑜 (1/35)、李紫穎 (1/35)、李靜瑩 (1/35)、王嘉助 (1/20)、王慶章 (1/20)、王進福 (1/20)、王秀月 (1/20)。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10月6日至116年1月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