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潘王玉鳳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 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雄字第316號

主旨:關於潘王玉鳳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 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福財。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岡山區新本洲段971地號,面積86.02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4。

         高雄市岡山區新本洲段205建號,面積106.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潘王玉鳳、王文能、王福全:各為5/36。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10月7日起至116年1月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316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