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家興等3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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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彰字第432號

附件:

 主旨:關於許家興等3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彰化市聯興段375地號,面積142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90。

二、被繼承人:鄭木生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許家興(1/96)、許鈺翎(1/96)、許祝綾(1/96)、鄭瑞麒(1/32)、鄭竣丞(1/96)、鄭佩倫(1/96)、鄭羽真(1/96)、鄭右化(1/32)、鄭右云(1/32)、鄭簡却(1/32)、鄭吉川(1/32)、鄭翠娟(1/32)、鄭翠蘭(1/32)、沈明宗(1/320)、沈秀葉(1/320)、沈秀玲(1/320)、沈寶東(1/80)、何慧美(1/160)、沈淑茹(1/320)、沈怡欣(1/320)、沈厚廷(1/80)、沈焱灴(1/80)、沈冠安(1/160)、沈沅毅(1/160)、沈百紅(1/80)、梁火金(1/240)、梁文宗(1/240)、梁文豐(1/240)、沈秋紅(1/80)、沈秋玉(1/80)、何宇宗(1/24)、陳何滿(1/24)、何玉英(1/24)、賴信安(5/128)、賴雅菁(5/128)、賴品福(1/32)、賴美霞(1/64)。

四、公告期間:90天(115年8月19日至115年11月1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許家興等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