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顏清隆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819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雄字第343

 

主旨:關於顏清隆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顏清連。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桃源區建山段148地號,面積6,23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高雄市桃源區建山段275地號,面積25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高雄市六龜區荖濃段一小段24-55地號,面積1,11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顏清隆:1/7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819日起至11511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343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