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沈秋燕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主旨:關於沈秋燕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韓烏蕊。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阿蓮區和蓮段974-1地號,面積102.0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高雄市阿蓮區和蓮段19建號,面積126.52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①沈秋燕、沈炳安:各1/6。
②謝秀雲、沈泰昌、沈葆楨:各1/18。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年7月27日起至115年10月2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
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