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胡曾珠美君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主旨:關於胡曾珠美君等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

      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丁才。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左營區左南段505-2地號,面積636.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00/14400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胡曾珠美、曾天福:各為1/3

         柯嘉哲、柯仲哲、柯舜仁、柯伊純:各為1/12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5727起至1151025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

    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5-310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