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教筆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南字第235號
主旨:關於許教筆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許扶。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1886地號,面積1,359.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847/1000。
2.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1900地號,面積2,062.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許教筆、許金寶、蔡許省、許美珠、許玉鳳、許素蘭:各1/72
錢燕嬌:2/216
許志揚、黃美人、許博鈞、許誼亭、黃富民、黃富國、黃敏秀:各1/21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5年7月23日起至115年10月2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