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東閔等四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115台金南價東字第005號
主旨:關於簡東閔等四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簡文彬。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 臺東縣臺東市新生段1048地號,面積123.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
2. 臺東縣臺東市新生段237建號,面積89.2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簡東閔(1/4)、簡東傑(1/4)、周仲庸(1/4)、
周珮羽(1/4)。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 (自115年7月22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
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