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柯富美君等2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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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彰字第416號

附件:

主旨:關於柯富美君等2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彰化縣埔心鄉油車段1087地號,面積2,069.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2。

二、被繼承人:吳茂。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柯富美(1/440)、吳哲安(41/5280)、吳洽成(9/352)、游吳素華(9/352)、吳素蕊(9/352)、吳鄭春貴(9/352)、吳宗熹(9/352)、吳宗裕(9/352)、吳宗岩(9/352)、吳煥彩(1/40)、吳政道(1/40)、吳碧姜(1/40)、吳碧錦(1/40)、張秀麗(1/24)、張秀鳳(1/24)、張秀禎(1/24)、葉吳允(1/12)、韓山銀(1/60)、韓淑華(1/60)、韓淑娟(1/60)、韓樹蕙(1/60)、韓樹鳳(1/60)、吳昌展(1/120)、吳昌潘(1/120)、吳慧音(1/120)、吳靜雯(1/120)、吳旻玹(1/120)。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8月8日至111年11月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稿(吳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