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佩玉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屏字第404號
主旨:關於張佩玉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張清連。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恆春鎮德和段920地號,面積1,651.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張佩玉1/5、張中值1/5、陳張辯琴1/5、蔡恒禮1/20、蔡恒義1/20、蔡恒仁1/20、蔡錫願1/20、吳子平1/15、吳子銘1/15、吳農彬1/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8月3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