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誠一等5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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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中字第113號

附件:

 

主旨:關於陳誠一等5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59地號,面積276.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70地號,面積1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 臺中市石岡區新廣興段971地號,面積89.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陳祿(祿)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陳誠一 (51/20160)、陳玉靜(79/20160)、陳玉玲(79/20160)、陳聖美(79/20160)、陳劉良枝(3/875)、陳文中(3/875)、陳文強(3/875)、陳玫芳(3/875)、陳玫秀(3/875)、陳潭(3/175)、陳劉悅(3/700)、陳文良(3/700)、陳文正(3/700)、陳雪琪(3/700)、陳錦雲(1/240)、陳德村(1/240)、陳中村(1/240)、陳碧蓮(1/240)、何俊耀(1/180)、何純緣(1/180)、朱坤銘(1/60)、朱明子(1/60)、廖張錦雲(1/420)、廖昌恒(1/420)、廖麗茹(1/420)、廖麗淑(1/420)、廖滿麗(1/420)、廖維麗(1/420)、廖慶桐(1/70)、李聯宗(1/210)、鄭存甫(1/420)、鄭惠珊(1/420)、李鳯蘭(1/210)、張清坤(1/350)、張良嘉(1/350)、張良福(1/350)、張良圳(1/350)、張晏萍(1/350)、唐廖月鳳(1/250)、黎淑慧(1/1000)、唐健桓(1/1000)、唐健軒(1/1000)、唐語彤(1/1000)、唐明芝(1/250)、唐明彩(1/250)、張耀益(1/250)、張明光(1/250)、張麗香(1/250)、張惠雯(1/250)、曾子明(1/200)、曾子仁(1/200)、曾子龍(1/200)、曾琬理(1/200)、連唐珠(1/50)、吳宇庭(1/60)、吳維卿(1/60)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2月3日至115年3月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陳誠一等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