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榮發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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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中價苗字第320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榮發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4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暨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41地號,面積3,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610地號,面積9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610-2地號,面積4,3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 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610-3地號,面積1,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賴桂林。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蘇建明(1/30)、張榮發 (5/196)、張文瑞(5/196)、張秀梅(5/196)、張碧珍(5/196)、張素珍(5/196)、張宿珍(5/196)。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12月2日至115年3月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張榮發等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