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陶林蘭花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1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雄字第336

主旨:關於陶林蘭花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慶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林園區中汕段2560地號,面積5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高雄市林園區中汕段295建號,面積27.4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陶林蘭花、鄧林夏花:各為1/5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121日起至1153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4-336異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