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洪氏賢君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114台金南價雄字第334號
主旨:關於洪氏賢君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黃蕭氏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四小段106地號,面積24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全部」。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黃碧:8/672。
黃弘圳、黃文月:各25/8064。
洪氏賢、黃曼踰、黃曼翎:各25/24192 。
王葉靜蓉、王錫墩、王奕齊、王錫山、王仁宏、王密:各1/2304。
黃同喜、黃同海、王黃玉英、陳佳男、陳芬伶:各1/48 。
林慈瑩、林秀菊:各1/60。
張登富、張喬茵:各1/96。
余二陽、余秀鑾、余秀珠:各1/56。
孫春長、孫進丁、孫阿涼、孫麗雲、孫麗玉、孫賜雄、孫見雄:各1/160。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